规则体系

互站网商家商品价格管理规范

最后更新:2018-08-09 13:44:20

互站网商家商品价格原则上由商家自主确定,但为规范互站网商品信息发布,保障平台正常运营,提升顾客购物体验,商家的定价行为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要求。

 

一、标价规范

(一)商品价格规范要求

商家发布商品的定价不符合市场规律或所属行业标准,滥用网络搜索方式实现其发布的商品排名靠前,影响互站网交易平台正常运行秩序的,互站网有权判定其相关商品为价格、安装服务费不符商品。

1、商品的价格,违背市场规律和所属行业标准的(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情况:源码售价10元,安装服务费100元)。

2、商品价格和描述价格严重不符的(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情况:商品发布互站网价为10元,但却在商品描述中标注产品其他价格的)。

3、以过高或过低的价格发布赠品。

(二)禁止价格违法行为

1、商家销售商品与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商户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

2、商家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

3、禁止商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4、禁止商家有下列行为之一:

(1)标示商品的品名、系统品牌、开发语言、数据库类型、环境、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

(4)商品信息中出现“xx最低、爆款、最*价、特价、惊爆价、劲爆价、低价、市场价、节操、扫货、全网”等用语;

(5)销售商品时提供赠品的,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6)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7)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原价是指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经营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则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8)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9)谎称销售价格低于其他经营者的销售价格;

(10)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1)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12)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

(13)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二、限价要求

(一)基本原则

1、同样商品(系统品牌、开发语言数据库类型、版本等都相同)的互站网价不得高于其他B2C平台(自主式、开放式)的正常售价。

2、同样商品的互站网价不得高于该品牌在其官网或其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售价。

3、如遇特殊情况,第三方商家不能符合互站网价定价基本原则第1条的,则该商家需给出充分理由并经互站网同意并备案。

(二)限价标准

对于同时在多个平台经营的商家,当其商品在其他网上销售平台需要进行特价促销,并且此时的促销价格低于其在互站网当时的售价,商家需要与互站网运营负责人沟通并及时调整其在互站网的价格,并使商家该商品在互站网的售价小于或等于商家在其他平台的促销价。

 

三、变价规范

(一)变价情况

1、价格上浮:商家商品价格整体调高时,需将价格具体调整幅度报互站网运营方知悉备案。

2、价格下调:商家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平台或需做促销时进行变更。

 

四、比价管理

(一)价格监控

互站网不定时对商家全部或部分商品进行跨平台比价,对超过限价标准的商品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与规范。

(二)比价结果处理

1、当互站网该店铺运营发现商家价格不合规范时,须要求商家在2小时内纠正完毕(含系统缓存时间,最终以前台显示为准),超过2小时未纠正的,互站网有权直接将相应违规商品下架,要求商家进行整改,整改后经互站网批准可重新上架销售。一自然周内同一店铺3次(含)及以上价格违规的,互站网核实后,需对商家扣除12分处罚。

2、发现第三方商家有商品互站网价高于“其他网上销售平台”相同商品正常售价的10%(含)以上,30%以下,互站网依据《商家管理规范》对商家每次给予12分扣分处罚;高于“其他网上销售平台”相同商品正常售价的30%(含)及以上,互站网对商家每次给予24分扣分处罚。若商家存在以上情况,互站网有权要求商家承担本条对应违约责任,并直接要求商家对商品做下架处理,商家应进行整改,整改后经互站网批准可重新上架销售。

(三)抽查

互站网不定时对店铺价格进行抽查监督,如发现店铺价格违规现象,互站网有权按本条第2款规定要求商家及时处理,并给予相应扣分。


本规范于2018年8月10日更新公示,并于2018年8月17日正式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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